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對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等被告判處有期徒刑,並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
據了解,這是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以來,江蘇省首例受理並以此罪名作出判決的環保刑事案件。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查明,2010年5月初,先後擔任榮欣化工生產助理、總經理助理的被告人婁敬明,聯係被告人徐長福,用槽罐車將含有化工精餾或蒸餾殘液的污水送至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處置,後因污水超標而被退回。兩人遂商議,以每噸500元處理費為交易,由不具備處理污水資質和能力的徐長福進行處理,榮欣化工法定代表人林毓勇、被告人潘林春對此表示同意,被告人楊建忠則在明知徐長福等人無資質處理污水的情況下,參與違法排放、處置污水。截至案發,涉及違法處置排放的污水達1600余噸,按照正常處理價格為每噸3400元,榮欣化工因非法排放有毒危險廢物獲利額達464萬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徐長福、潘林春、楊建忠主要採取兩種方式違法處置、排放超標污水,一是借幫其他單位運送污水至污水處理單位之機,通過夾帶、做假水樣的手段,將部分超標污水送給不具備處理該污染物能力的企業揚子污水處理廠、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二是將約200余噸的超標污水在提取污液沉淀析出的污油後,將超標污水直接排至河道水體。
該污染事件發生後,撇洪河水體治污費達313705余元。事件還導致河流沿岸企事業單位10多名員工入院治療。案發後,榮欣化工支付了水體治污費用、員工入院治療費用並給付了部分補償金,主動認繳了環保局罰款91萬元。
此案在偵破過程中,還查實了榮欣化工生產助理、總經理助理婁敬明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事實。判決書中認定,為了便于與榮欣化工開票、結算,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徐長福、潘林春、楊建忠注冊成立了南京妙華物流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在不具備污水處理資質的情況下,為取得榮欣化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超標污水處理權,並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從2011年4月至12月期間,先後給婁敬明「好處費」99500元。
南京市六合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被告人林毓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婁敬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徐長福、潘林春、楊建忠則以犯污染環境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兩年6個月不等刑罰,並處6萬元至4萬元不等罰金。
目前,被告人林毓勇認為其應構成自首,已在上訴期內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認定其構成自首,並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