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從重判決環境污染案件 3年審結案件9件21人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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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從重判決環境污染案件 3年審結案件9件21人

2013年10月11日
摘錄自2013年10月10日央廣網上海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0日下午公布,自2010年以來,上海法院共審結環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法院對於這些案件均從重判決。

在這9起案件中,污染環境罪6件11人,主要是向河道中排放或傾倒含毒性物質的廢液、污泥﹔向河道投放危險物質罪1件1人﹔因有毒物質泄露,被判危險物品肇事罪1件6人﹔在農用地上傾倒渣土,造成農用地退化,被判非法佔用農用地罪1件3人。

對於這些環境污染案件,上海法院堅持「三個從重」原則。一是定罪從重,嚴格按照處刑最重的罪名定罪。二是量刑從重, 2010年至2012年間,上海判處的環境污染案件量刑基本在有期徒刑1年半以下,今年以來,法院量刑幅度顯著加大,有的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多的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年。三是財產量刑從重,在已審結的8起案件中,共判處罰金人民幣260余萬元,其中上海金山紅光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