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02日
摘錄自2013年11月29日京華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因認為國家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做出的《關於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北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函》(以下簡稱《同意函》),導致當地政府強行徵用其還有40年承包期的1.87萬畝林地、草場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66歲的全國勞模李玉芬起訴國土部、財政部要求部分撤銷該函,返還她承包治理的1.87萬畝土地,賠償經濟損失3.6億元。
28日,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李玉芬在起訴書說,自己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的一名普通農民,早在1982年就自籌資金,帶領全家人治沙造林。1999年、2011年,她先後與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政府簽訂合同,承包治理沙荒地18700畝。
國土部的委託代理人稱,寧夏中北部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項目是2008年9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立項的。國土部和財政部按照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專案的有關要求,組織專家調研論證後認為,該重大工程項目符合中央有關支持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的基本條件,所做的《同意函》也符合中央有關土地整治重大專案的有關規定和程式要求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