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後中國首部地方法規:生態破壞官員終身究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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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後中國首部地方法規:生態破壞官員終身究責

2014年01月10日
摘錄自2014年1月9日廣州日報珠海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片面追求GDP和政績,卻破壞了生態環境,當領導的照樣升遷,這種情況今後在珠海可能會消失了。

珠海市人大常委會8日公佈,該市人大近日審議通過《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條例》規定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條例》還在立法中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制度,創建環保市場。

《條例》首次在立法中規定,未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約束性指標的,責任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稱職等級。逐步建立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製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根據《條例》,珠海市政府將確定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各區政府負責制定區級控制指標,將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