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立法院一讀通過之環境基本法 | 環境資訊中心

評立法院一讀通過之環境基本法

2002年06月21日
作者:鄭廷斌

立法院一讀通過之版本綜合了行政院和賴勁麟立委之版本,把一些重要的觀念想法及原則形諸於法條文字,至少是踏出了第一步,一個好的開始。不過雖然有很多立意良善的條文,但均只是原則性的宣示,無任何強制力,而且觀之各級政府過去的施政,經濟至上及短線操作的作為,恐怕本法又只是淪為一個美麗的空中樓閣而已。

個人認為最重要的條文為第34條,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一讀版本一大堆條文說各級政府應如何做等等,但只有這條才有拘束力要求政府去做,所以這條無論如何要保住。但此條仍有漏洞,所謂依法律規定,政府可在上面動手腳制定高門檻或其他不利民眾提起訴訟事項。這是日後當嚴格監督把關以防動手腳之處。

此外,一讀的環基法裡很多條文均需其他部門配合,但到時主管機關環保署是否有能力要求其他部門配合,有任何強制力嗎?例如第6條,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環保署是否能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來進行此事,若政府無魄力,其他部門只要消極的不配合澤一切只是空談而已,這方面的一些改進措施,若能引進德國的「環境保護委託人制度」,依法課與指定的企業體需設立的內部單位,由企業內部直接控管從原料選取到生產過程是否符合法令及清潔生產要求,此制度當能較外部的監督更能達到法律的要求。

一讀版本的第11條,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此條若能將「得」改成「應」,當能確實落實民眾參與機制。環保和民眾息息相關且影響民眾的權益甚大,且民眾及環保團體若能參與也較能減少將來受民眾抗爭的機會。

版本的第24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現今政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已是眾所皆知的成效不彰,大多是有條件通過,這種宣示性的條文根本沒什麼用,若能加上趙永清版的第19條程序公開原則與民眾參與,並落實政策環評才能減少此制度的一些成效不彰,也能避免事後的民眾抗爭。

版本的第35至第38條對於環保的學術研究、綠色產業的發展及致力於環境保護的團體及民眾影響甚大,觀之今天台灣處於無法永續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迫害及其威脅要出走的情況下,政府若能積極輔導獎勵綠色產業的發展,將能達到真正的永續發展及經營。此外政府機關本身若能率先以身作則,確實執行第39條綠色採購,也才有理由要求產業及民眾遵守。

雖然此一讀版本只是些原則性的宣示,但還是殷切的期望此法能進速三讀通過,政府並能確實履行及執行,而民間更應善盡監督的角色,只有政府和民間共同努力,環境保護才能確實落實。(200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