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由於國際保護鯊魚的呼聲高漲,今年初,香港海產進出口商會(MPA)以「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小組」署名,在星島日報、明報及東方日報刊登「三大根本」廣告反擊保育組織,聲稱:「鯊魚根本未見瀕危」、「割鰭棄身根本不是捕鯊趨勢」、「宰鯊根本無特別殘忍」。香港護鯊會(HK
Shark Foundation)、Bloom、ADM
Capital
Foundation等團體,特邀請全球共41位研究鯊魚及其生態的科學家發表公開信表示關注,呼籲香港特區政府「應正視鯊魚保育問題,立法規範和監督魚翅貿易,為保護全球海洋生態盡力」。(請見附件)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9日與香港保育組織同步發表聲明,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香港雖然不是鯊魚漁獲的主要漁業國,但卻是掌控全球魚翅貿易大宗的樞紐,全球大約一半的魚翅貿易在香港進行。如果香港海產進出口商會(MPA)真如其廣告署名所示,在意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並在乎靠著鯊魚貿易維持生計的貧苦漁民,那麼更應該儘速要求港區政府立法規定所有進口或轉口魚翅,需附可證明其為「魚鰭連身」上岸之履歷文件,以具體行動減少對鯊魚的過度捕撈,方能維護海洋資源永續。
由41位研究鯊魚及其生態的科學家所發表的公開信指出:若魚翅貿易維持現況,將無法維持永續。業界根本沒有實際數據證明其貿易可以永續,相反的,學術研究卻屢屢提出實質數據分析,世界各地鯊魚數目大減,或個別品種如在墨西哥灣的遠洋白鰭鯊及地中海的雙髻鯊等,數量已急劇下降。
其次,科學家指出,鰭是目前鯊魚身上最值錢的部份,導致漁民視為漁獲目標,而在意外捕獲鯊魚時,大多數也會保留魚鰭,而不是將鯊魚放回海中。魚翅貿易可說是促進捕鯊行為的主因,但卻一直未受妥善監管。
此外,針對香港海產進出口商會(MPA)廣告中所稱《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僅將3個鯊魚物種列入附錄二監督保護,「證明鯊魚未見瀕危」的說法。41位科學家也回應:CITES的消極作為不足以保護鯊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將82個鯊魚物種列為「易危」、「瀕危」和「極危」。其中有多個物種早已符合受公約保護的標準,但卻因各國政治角力,屢屢在CITES會議中未能獲得2/3票數支持而被否決。當多國政府或區域漁業組織(RFMO)已陸續立法保護瀕危鯊魚,CITES卻比個別國家或區域組織還要落後,因此CITES名錄早已不能作為「瀕危物種」保護的標準。公開信強調,科學理據已經警示對保育鯊魚和監管魚翅貿易的迫切性,並且不支持無法永續的捕鯊作業。
朱增宏表示:台灣漁業署基於身為國際重要漁業國之一,考量目前多數國家「鰭身比不得大於5%」措施存有漏洞,還有諸如保育類物種割鰭、去頭、去內臟後不易辨識等管理問題,且美國、墨西哥等國家已經推動「魚鰭連身」上岸等理由,自今年1月起,已逐步推動各類型漁船鯊魚漁獲上岸必須「魚鰭連身」。此一維護漁業永續的保育政策領先其他亞洲國家,值得鼓勵!
另一方面,漁業署近來首次嘗試以DNA檢測技術,鑑別主要產地及市場所售魚翅之鯊魚種類,日前公布結果,顯示水鯊比例最高,另有灰鯖鮫、深海狐鮫、淺海狐鮫、紅肉丫髻鮫等物種。並無「CITES附錄二」之大白鯊、象鯊及鯨鯊等。但其中紅肉丫髻鮫(scalloped
hammerheads)係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所列瀕絕物種(endangered)。研究會呼籲漁業署能夠未雨綢繆,根據IUCN瀕危物種紅皮書名錄,先行宣導漁民不要捕撈紅肉丫髻鮫,意外捕獲也應放回海中。並逐步規劃將已有科學研究證實之瀕危物種,依漁業法44條公告禁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