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01日
本報2012年6月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整理報導
永續鯊魚資源,台灣再向前一步!農委會漁業署繼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後,再推「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即(1)日起,進口至我國的魚翅,必須證明是來自國際區域漁業組織(RFMOs)公告之合法作業漁船、取得漁業署核發之同意文件,才能合法販售。
漁業署於5月2日已發布「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規範魚翅相關貨品進口時,進口商除需檢附申請書等一般進口所需文件外,還需提供進口魚翅捕獲漁船的漁業證照及船舶總噸位文件影本,以及交易證明,證明魚翅來源是RFMOs公告合法作業名單之漁船,且船籍國非為制裁中之國家,漁業署才會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包括「供食用之魚翅,生鮮或冷藏」、「供食用之冷凍魚翅」、「乾魚翅」、「鹹魚翅」、「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冷凍者」、「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罐頭」、「其他調製或保藏魚鰭(魚翅)」等7項魚翅產製品,都必須符合上述規範。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也於昨(5月31)日將魚翅相關貨品號列增列「442」輸入規定,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文件。
政府早已實施鰭身比不得超過5%之規定,但這樣的規定無法杜絕「finning」只取魚鰭,丟棄魚身的現象,因此,自去(2011)年7月起陸續宣示,改採「全魚上岸」(fins-naturally-attached)政策,並於今年1月19日發布「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由近而遠、先大船後小船等漸進方式,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成為亞洲第一個規範鯊魚全魚入港的國家。
漁業署表示,此一連串措施,也是對遵守國際捕鯊規範的漁民之辛勞一種尊重。國內早已針對部分鯊魚物種的捕撈進行管制,例如禁捕瀕危的鯨鯊等物種。漁業署再度強調,鯊魚翅雖為華人傳統食材之一,但應兼顧鯊魚保育才能永續利用鯊魚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