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第二類環保標章
尚無國家級環保標章規範的產品,可申請第二類標章為單一項環境訴求做認證第二類環保標章係環保署於103年9月11日函頒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為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之簡稱,該制度於自89年起推動,針對產品非屬本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但經認定符合減量、可重複使用、可回收再利用、低污染、省能源、省資源或對環境友善等環保特性,核予證明書。環保署為推廣更多環保產品,於103年9月28日公告「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內容包括適用範圍、用語及定義、特性及要求、標示及其他事項,其中適用範圍中,可申請主張之環境訴求項目,包括低污染、具可堆肥化、具可生物分解、具可拆解設計、具可回收設計、具可再使用、使用回收料、具可延長壽命、回收能源、製程省資源、製程或產品使用可再生能源、廢棄物減量、使用階段省能源及使用階段省水,共14項,廠商可依據產品主要特性選擇3項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