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貢與馬告檜木國家公園 (中) | 環境資訊中心
陳玉峰

甲-貢與馬告檜木國家公園 (中)

2002年06月25日
作家:陳玉峰 (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所長)

問全國所有國土利用的模式,區域計畫法中所有的土地分區,哪種土地類型實質上保得住台灣山林,以及照顧原文化的主體性?舊有國家公園的體系理應有個嶄新的檢討與前瞻出發,試問不從新的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切入,誰能在舊制中全面顛覆?除非流血革命!改革乃奠基於既有事實與現實,不突破或僅耽溺在抱怨的懦弱,試問遠景、理想與可行途徑是啥?

原住民、原民會、內政部、國家公園組、民間環保團體,乃至新近的政務委員,花了年餘時間,匯集十餘次開會,多次下部落調查、公開坦然溝通,學界人士提供全方位意見,烏來、復興、尖石、大同四鄉鄉長責成筆者代為發聲,草擬馬告在地部落擬與行政院長簽署「共管機制」契約,我們要反映的,正是五十餘年來空前的土地山林文化總改革,契約破題如下:

「基於原住民宣誓性自然主權,以及政府伙伴關係新政策,為原住民天賦尊嚴、文化保育、生計暨新文化之開創;為國家生態保育、國土保安、環境保護暨世世代代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為台灣國家公園體系之更新、前瞻,以及進臻世界全方位保育新理想,尖石、復興、烏來及大同鄉原住民特與行政院游院長訂立本契約。

本契約涵括共管機制大原則,以及具體方案大綱。

共管機制原則:

  1. 馬告檜木國家公園之規劃,乃至「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計畫書」之編撰, 必須依據本契約載明項目及原則而為之。
  2. 本共管機制模式經實施後,經檢討改進,用以逐步改革全國各國家公園依循之模式。
  3. 本共管機制契約以國家公園法為臬圭,兼顧世界國家公園之崇高理想暨原住民主體性。
  4. 本共管機制之具體方案大綱如下:
    • 關於原文化保育暨生活型之保障。
    • 關於原住民生計之開創。
    • 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暨轄下管理站等單位之人事任用權方面。
    • 關於國家公園保育精義的實踐。
    • 關於「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諮詢委員會」之職權。」

而具體辦法鉅細靡遺,最重要的是,在地原住民直接參與規劃主導權,由國家公園計畫書(未來施行總依據)明訂新模式,也就是將行政革新,以國家誠信背書,夥同國家公園法之修訂雙管齊下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