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排汙入長江 判賠1.6億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企業排汙入長江 判賠1.6億

2015年01月06日
摘錄自2014年12月31日中國環境網江蘇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企業在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從事化工產品生產,將危險廢物提供給沒有處置資格的四家公司,致使兩萬多噸危險廢物被偷偷倒入河流並流入長江。

曝光後,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環境污染罪判刑。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泰州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將6家公司起訴至泰州中院。今年9月10日,泰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判決6家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合計人民幣1.6億餘元,用於泰興地區環境修復。

最高檢稱,該案二審判決基本採納了江蘇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與一審判決相比,二審判決對賠償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進行了調整。其中包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企業通過技改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技術改造費用可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