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04日
摘錄自2015年2月3日自由時報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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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所長陳英琮表示,高美濕地已列入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因濕地保育法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濕地保育法實施後,高美濕地的生態保育並不受影響。
陳英琮表示,因濕地保育法第2條規定「濕地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目前台中市3處列為濕地保育的地點,同時也是野生動物保護區,規範更嚴格;所以,目前市府在管理及保育上並沒有任何不同。
不過,他也指出,由於濕地保育區分的濕地種類及等級很多,包含人工濕地及重要濕地等,未來可能連台中公園、秋紅谷等人工池都可藉由該法加以保護;另高美濕地永續利用區目前僅開放民眾體驗,未來也可考量依濕地保育法規定,有效管理利用,例如放流復育「赤嘴」等貝類,或朝生態教育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