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境外處理 經長:無關核電廠延役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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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境外處理 經長:無關核電廠延役

2015年03月17日
摘錄自2015年3月16日中時電子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經濟部長鄧振中3月16在立院報告時指出,核1、2廠用過1200束核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僅為2座核電廠4部機組運轉3年所產生之核燃料數量,此計畫也與2座核電廠延役與否無關。

鄧振中、台電董事長黃重球、原能會主委蔡春鴻等人,16日上午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辦理招標之決策過程與標案之契約草案、規格及其所涉核能安全事項等專案報告。

鄧振中報告時提到,考量核1、2廠乾式貯存設施與興建計畫進度,嚴重落後,為確保用過核燃料妥善貯存,本案在相關預算還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前,已遵循預算法規定之補救程序,報奉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並無違反預算法之情事。

鄧振中也說,為避免發生限電風險,並驗證國外再處理作為用過核子燃料直接最終處置以外之另一選項,是以負責任態度推動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