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歐盟全面實施混和化學品新標示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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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歐盟全面實施混和化學品新標示

2015年05月28日
本報2015年5月28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2015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混合物化學品,應提供白底紅框危害圖示、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如下圖)。

2015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混合物化學品,應提供最新的白底紅框危害圖示。圖片來源:www.reachexpert.eu

歐盟自2009年1月20日公告「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與包裝法規」(簡稱CLP法規),採用以聯合國GHS為基礎的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統。適用對象包括製造商、進口商、特定成品製造商、下游使用者(包括重新填料及再次進口的廠商)、經銷商(包含零售商)。

CLP法規的危害分類標準較為嚴格。產品分類的危害圖示、警示用語,以及安全資料表的格式均與舊有分類標示系統不同。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於2013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台灣GHS三階段危害物質總計3,171種,已於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強制執行,其他符合「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自2016年1月1日起須全面符合GHS規定。

意即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國工作場所化學物質之分類及標示,將全面採行GHS制度。事業單位得於2016年12月31日以前,併用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

經濟部工業局表示,因應過渡期即將結束,2015年6月1日起將須符合CLP法規之分類與標示等規定,並提醒廠商可利用ECHA現有之輔助工具與參考資料,以避免不符規定之可能市場商機損失或供應鏈溝通間不必要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