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法限期未改善 得按次處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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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法限期未改善 得按次處罰

2015年09月02日
摘錄自2015年8月24日蘋果日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8月24日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明確規範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須依據違規原因判定應改善內容,核定改善期限,若未完成改善,得按次處分,以督促業者儘速完成改善。

環署水保處說,此次主要是針對立院三讀通過的《水污法》,相關處分規定都加嚴後,因此主管機關要做成處分,所作的相關因應。

此次準則規定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做成,並應記載處分對象、事由、應改善補正事項、改善補正期限、完成改善補正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之規定等。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主管機關得命提送改善計畫書。

準則也明定主管機關應依現場稽查結果或業者陳述之違規原因判定應改善補正事項,但若是繞流、稀釋等情節重大且嚴重影響水體之違規行為立即改善,其他違規行為依可儘速完成改善、短時間可完成改善、是否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等狀況,分別訂定3天內至90天之改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