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
摘錄自2015年10月16日中央社雲林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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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16日表示,農地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農民團體等,才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若移轉給公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長張永靖指出,近日有民眾詢問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公司,是否只要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他說,移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張永靖提醒民眾,農業用地移轉要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移轉上述所列自然人、團體、機構,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請多留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