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海底遺產有譜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通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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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海底遺產有譜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通過

2015年11月10日
摘錄自2015年11月10日文化部新聞稿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我國首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在歷經專家學者研究、16次諮詢會議及多次機關會商會議、公聽會等過程,並於今年8月陳報立法院審議後,9日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

文化部指出,今天所通過之草案條文,除行政院所提之草案版本外,並整合了陳碧涵委員、邱文彥委員等28位委員所提版本而成,內容包括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權利歸屬、所涉海域範圍之處理、在罰則上最高處1千萬元罰金及其他相關規定。 

文化部表示,自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並於2009年1月正式生效,成為針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與管理的國際公約以來,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已成為國際文化資產工作發展的新趨勢。

鑑於此一國際新趨勢,自2006年起即已委託中央研究院於澎湖、台南西北、東沙、綠島及馬祖東引等海域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截至2015年6月,經由水下驗證發現的具體目標物共計79處,其中已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計有15處,目前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列冊追蹤者有四處,分別為載有大量磚瓦青瓷的清代木船、1892年從上海至香港途中遭遇颱風觸礁沉沒的英國籍《S.S. Bokhara》商輪、甲午戰後編入日軍艦隊的清廣東水師巡洋艦《廣丙艦》,以及日軍二次大戰之運輸艦《山藤丸》。

經調查顯示,我國周邊海域的水下文化資產著實非常豐富,卻尚無專門規範這些水下文化資產的法律可以遵循,此不僅會造成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流失,且如外國團體於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化資產,亦無法予以規範。因此文化部認為有必要另定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專法,這些水下文化資產才能獲得有效的保存、保護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