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撿貴重漂流木 政院修法最高罰百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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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撿貴重漂流木 政院修法最高罰百萬

2016年03月25日
摘錄自2016年3月24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會24日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撿拾經公告為貴重木樹種的漂流木,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鑑於近年來常有劇烈天然災害,導致漂流竹木散布河川、海灘,當地政府未能於1個月內完成清理註記,讓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為維護國家財產、環境生態,應不得讓民眾自由撿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樹種。又為使罰責規定符合比例原則及處罰明確性原則,明訂加重侵占貴重漂流竹木的刑責及調整違法行為罰鍰額度的必要,因此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明訂,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貴重木樹種。 草案增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