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籲修法 虐殺毛小孩 累犯可處七年徒刑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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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團體籲修法 虐殺毛小孩 累犯可處七年徒刑

2016年04月22日
摘錄自2016年4月21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近年虐殺貓犬事件頻傳,多個動保團體20日赴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朝野立委修正《動物保護法》第25條,提高不當飼養、虐待傷害動物及宰殺貓犬等犯行之刑度;根據民團草案,若累犯、情節重大,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至500萬元罰金。

現行規定,故意虐待動物導致其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被質疑罰則過輕。 樹人會執行代表李建明指出,虐待動物都是「罰錢了事」,只有一案是因當事人未繳納罰金,才進去坐牢,不管虐殺1、10或是100隻動物,刑責都一樣,不會分案採計,因此推動修法。

根據民團草案,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刑責提高至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宰殺犬、貓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除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外,罰金提高至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