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渡假村開發計畫有條件環評撤銷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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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活渡假村開發計畫有條件環評撤銷

2016年05月11日
摘錄自2016年5月10日中央社高雄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屏東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畫屏東縣政府有條件通過環評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日判決環團勝訴,撤銷縣政府的環評結論。全案可上訴。

悠活麗緻渡假村涉嫌違法經營14年,爆發後才補做環評,屏東縣政府「有條件通過」悠活營運,不需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引發環保團體抗議並與居民提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屏東縣政府以悠活公司提出的未來預防與對策為條件,通過環評,讓悠活公司免除第二階段環評,顯有不適法。

判決書指出,環評法的立法設計是由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自行預測評估開發行為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再由主管機關審查、研判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之虞」,而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程序,不得以附款方式取代或脫免。

判決書表示,屏東縣政府通過環評的理由,是在以悠活公司履行預防、減輕措施及負擔的前提下,判斷開發行為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有條件通過環評,但未就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研判,顯有規避須第二階段環評的程序違法。

而且,悠活公司的動物生態調查僅執行1年的生態環境調查,未提供充足的動物生態基礎資料,環評委員會不是基於充足資訊而認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判決撤銷屏東縣政府環評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