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台灣動物保護政策專業、落實
目前歐洲多數國家,例如德國、法國、瑞士、瑞典、荷蘭、奧地利、芬蘭、挪威、比利時、匈牙利、捷克、克羅埃西亞、波蘭、賽浦路斯、葡萄牙、丹麥和英國等,均於中央政府農業部下設動物福利科(Animal Welfare Div.) 或類似單位,並以具動物福利或獸醫科學素養人士擔任主管,專責推動提昇動物福利工作。
而在台灣,動物保護法相關業務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畜牧行政科執掌。目前畜牧行政科的人力,正式人員為科長一名,編制內行政人員四名,中部辦公室調部辦事人員二名,以上一共七名,再加上一名已約聘人員,以及正在招募中的約聘人員,總共有九名人員。而預算之編列,除中央統籌款需補助地方之外,中央機關約為六千萬,其中--
*屬於畜牧法的部份:中央機關為350萬,中央統籌款補助地方為470萬。
*屬於飼料管理法的部份:中央機關為890萬,中央統籌款補助地方的部份為600萬。
*屬於動物保護法的部份:中央機關為4100萬,中央統籌款補助地方為2500萬。
由以上預算的編列可知,動物保護為畜牧行政科的重點項目,但全科只有九個人,亦不可能全部投入動物保護工作,若只拿現今台灣地區百萬以上的流浪動物數量與之相比,顯然嚴重不足,更遑論其他動物生命福祉的照顧...
目前行政院已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提交立法院審議中,其中亦有增設一級單位之計畫,以因應畜牧法規修訂後職責變動的需求。動物保護法是一先進立法,且動物保護係屬專門業務,與畜牧之專業知識尚有不同,絕非其他領域的行政人員可兼及,故設置執掌動物保護事務之一級單位,或至少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農委會在畜牧處之下,增設動物保護科,執掌動物保護事項,絕對是必要且合理的建議。
關心動物福利,絕對與人類、環境的福利息息相關,因此希望熱心民眾能共同參與連署,共同推動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動物保護事務之一級單位」,以致力動物保護業務與教育,讓台灣人與動物的互動能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