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最根本考量 道路工程的評估標準(下) | 環境資訊中心
生態工程

回歸最根本考量 道路工程的評估標準(下)

2006年08月14日
作者:黃于玻、蘇維翎(觀察家生態顧問公司)

三、優先以交通管理方式來滿足交通需求

遊客量超負(圖片提供: 蘇維翎)道路新闢或拓寬工程似乎是解決交通壅塞問題最簡單的邏輯推理。然而「交通壅塞」→「道路新闢或拓寬」→「交通便捷」→「更多的車輛使用」→「交通再壅塞」的循環,卻也成為許多先進國家的惡夢。綜觀近年來先進國家在解決交通問題上,已從單純的新闢或拓寬等硬體建設,轉向到紅綠燈管制、鼓勵搭乘大眾運輸機制、停車場規劃等系統化軟體管理,這樣的轉變主要就是要擺脫上述的惡性循環。因此利用交通管理等軟體建設取代交通建設等硬體建設,是改善壅塞交通問題主要的研究方向。

舉例來說,70年代的英國就體認到過去的交通方針僅確保交通的順暢度,並未考慮交通的品質和生活的品質。1971年,英國下議院預算委員會決定對交通計畫進行調查,目的在於決定對於城市交通規劃,環境部應該在多大的程度上給予支持和配合。該調查報告指出:「首先應該投入極大的努力,才能真正大規模地改善公共交通條件。……對於以通勤交通為目的的私人轎車交通,如對公共交通有所妨礙,則必須嚴格加以抑制」。報告中還指出,「將現有的道路做最大限度的利用,才應該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的優先考慮方案。」顯示交通運輸應考量的,已不只是解決交通壅塞問題,而是要更進一步提供多功能的價值。

綜合以上,為解決交通壅塞之問題,應以良善的交通網路規劃與管理措施,才是解決交通壅塞的根本法則。

土地開發(圖片提供: 蘇維翎)四、回歸專業之知識與判斷

台灣道路密度極高,路網複雜,許多道路闢建除了專業交通考量及經濟效益考量外,還受限於政治與民意等非專業因素,有時反而是為了興建道路而興建道路。然而一條欠缺需求性的道路,或與整體土地規劃違背的道路,無論是否採用親近生態的工程或做法,皆不是符合生態原則的道路。

再者,道路建設的理由,不外乎刺激經濟發展與解決運輸聯繫問題。這兩個需要興建道路的因子,需要專業評判,應歸屬於事務層次,而非政務層次,因此無論各級單位或團體個人應僅可提出其功能需求,而不宜直接向各單位機構向各級單位或機關提出建設道路的要求,以避免產生外行領導內行及政治凌駕專業的狀況發生。

綜合上述,在探討生態工程應用在道路建設前,必須要釐清的是「道路的需求性」,更具體的說法是「為何要興建(或拓寬)一條道路?」只有在道路需求符合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的前提下,其建設方可取得基本的合理性。畢竟台灣地狹人稠,土地資源彌足珍貴,任何開發都必須兼顧永續發展的潛能。因此在努力建立完整及具前瞻性的國土規劃政策時,也應以謹慎及保守的態度來面對工程開發,尤其在一些自然條件較佳或具有豐富生態景觀的地區,除了道路建設應採用生態工程外,更應注意道路建設後所衍生的開發行為對國土資源的影響。

【參考資料】

1. 亞新工程顧問公司,生態工法應用在道路工程之研究(第二期)成果報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