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29日
摘錄自9月29日工商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民間業者未來若參與內政部主管的公共建設,一旦營運不善,政府可強制接管!內政部28日通過兩項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條文,擴大政府得強制接管民間促參公共建設的範圍,由原本的汙水下水道一項,擴大至共同管道、公園綠地、新市鎮開發、國家公園遊憩設設,及土石方資源處理等五項,內政部最快在10月上旬正式發布。
在民間業者停辦業務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予以強制接管營運的規範下,須由主管機關訂出相關接管營運辦法。營建署官員表示,民間業者參與公共建設若是營運不善時,例如汙水下水道的廢水排入河川,危害景觀及汙染環境,對民生大眾產生公共危難,政府就必須依法介入並改善,尤其在雙方合約未中止前,改善期間所產生相關費用,仍歸屬由民間業者負擔;但若是民間業者惡意停擺,導致公共利益重大損害,將另循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