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條例 最高罰20萬元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條例 最高罰20萬元

摘錄自10月8日新華網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國每年新增近400個海洋工程,海洋環境不斷惡化。中國國務院日前頒布《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將於1月1日起施行。無論是圍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島,或者修建跨海橋梁、鋪設海底管道,只要是海洋工程,今後都將遵循此條例。

《條例》共分8章、59條,包括總則、環境影響評價、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若有違規違法行為,除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等,還可處5-20萬元罰款。對於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或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如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採取科學養殖方式,造成污染或嚴重影響景觀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則停止養殖,並處清理污染或恢復景觀所需費用1-2倍罰款。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逾期拒不繳納排污費的,罰款可能超過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