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三讀通過 脫離廢棄物管理範疇 | 環境資訊中心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三讀通過 脫離廢棄物管理範疇

2002年06月05日
 稿源:環保署

立法院院會於6月4日審查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將脫離廢棄物管理的範疇,有別於末端管制的模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去年召開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事項,環保署自民國84年開始草擬法案,行政院並在90年9月完成審查,送交立法院審議,但立法院未能在今年年初完成三讀,而於昨(4)日通過審查。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規範的再生資源,是指失去原效用的物質,具回收再利用技術及經濟可行性。本法案的管理措施包括源頭管理及再利用兩部分,在源頭管制方面,要求指定事業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時,使用易於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質、規格或設計,並標示產品材質、分類回收標誌,以及限制指定產品的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及數目等等。對於原效用減失的物質,則採取管制及獎勵雙重措施,以促進再利用。

環保署表示,依據本法公告的再生資源,將脫離廢棄物清理法的規範。現行的廢棄物管理體系下,每年2千2百多萬公噸的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未來若進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管理體系,將更能活絡回收再利用的市場。另一方面,利用訂定國家標準,來獲得大眾對再生產品品質的認同,並透過政府機關、學校、軍事機關的優先採購等措施,加強市場通路,同時以獎勵辦法來提昇業者的投資意願。環保科技園區設立的法源依據也已納入本法案中,將可更順利推動,達成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