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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共識論壇

環境稅:污染者請付費!

2004年09月07日
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環境資訊電子報 聯合企劃

依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澎湖計畫針對遊客開徵生態稅、環境維護稅。究竟該如何減少環境中無所不在、日益增加的污染?在方便舒適的生活慣習面前,人們顯得脆弱又充滿無力感,讓真正的污染者來負起該有的責任吧!但如此真能減少生存環境中的各式污染的擴散?「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與理念在台灣各地正逐漸的實施應用,苗栗縣預計推動綠稅條款,計畫向開發行為涉及綠地減損者徵收「綠資源保護暨發展稅」,綠島與澎湖也針對遊客開徵生態稅、環境維護稅,而「環保共識論壇」的議題之一,「環保署依據『污染者付費』觀念,對立法徵收之各項污染防制(治)費是否有擴充及整合之必要?」,針對各項污染防制(治)費包含環境稅、空污費、垃圾隨袋徵收費、水污費等等亦進行相關議題的探討與票選。

什麼是環境稅?

所謂針對污染者開徵的污染防治費或環境稅究竟是什麼呢?該議題主談人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蕭代基說明,環境稅(費)可分為排放費(稅)、使用費、貨物稅(費)等三類,而這些由環保署徵收的環境稅(費)都必須專款專用於該污染物之防治與清理。「排放費(稅)」包含環保署所徵收的使用汽油或燃料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尚未徵收的水污染防治費。「使用費」則屬垃圾清除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等。「貨物稅(費)」即是如環保署所徵收的回收清除處理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而各種環境稅(費)背後都包含著一個重要的觀念,「污染者付費」!這個觀念是來自於損毀他人或公共物品須負擔賠償所害責任而來;「污染者付費」,強調將環境視為公共財產的一部分,要求污染環境的個人或團體須負起環境的責任,並利用經濟手段將污染防治的資源重新分配,達到減低環境污染、抑制天然資源的過度使用,減少非污染者的個人稅收。前民進黨立委賴勁麟於環境資訊電子報的讀者投書〈建設舉債也許可靠日後補回,財稅失衡卻是台灣一大隱憂〉一文提及,「綠色財稅改革是指透過課徵環境稅,用於抵消扭曲性租稅的稅收,將租稅負擔由勞動與資本移轉至汙染與資源使用等行為上,以產生改善環境品質、減輕租稅制度扭曲效果等好處。」他並表示近年來部份OECD會員國,如北歐四國挪威、芬蘭、瑞典、丹麥熱中推動綠色財稅改革,希望可以環境稅、水資源稅來減少環境污染,甚至取代其他具有較大扭曲效果的租稅,如修改既有租稅制度,調整既有稅目之稅基與課徵方式,像是將對燃料課徵的貨物稅由按單位價值課徵,調整為按單位含碳量課徵;或者藉由稅制上的設計可以減少物質流量,讓生產者可以逐漸轉向合乎環保的生產過程,或者尋求更合乎環保的代用品,同時提供稅收,近一步達到財政目的與誘因效果。

上游業者得負責!

台灣現行「污染者付費」常針對消費者來收費,像民眾在機動車油品被徵收費用之後,並沒有其他油品的可供選擇,不符合以經濟誘因解決污染之原則。但各式付費形式的開徵會不會讓民眾認為是變相收稅?或者其實抑制污染的功能不彰?而污染者付費要怎麼制定與執行才能達到社會環境公平正義?在台北環境季刊〈空污費─葫蘆裡到底賣啥藥?〉(1996)一文中指出,「政府機關對於保護環境做法上,有行政管制及污染者付費兩項措施。前者就是所謂制定標準,嚴格執法,徵收污染費,有防污設備者並且達到一定改善程度,免徵污染費,沒有設備者,徵收污染費,形成經濟誘因,進而促使污染者投資設備改善。」並提及徵收污染費的重要前提是必須形成經濟誘因,否則會有「變相加稅」的嫌疑。另於台北環境季刊〈恐龍的工作心得〉(1996)文中提及,今日台灣現行的「污染者付費」常是針對最後的使用者(常是消費者)來收費,以機動車油品為例,民眾被徵收費用之後,所使用的油品也沒有替代的選擇,不符合採取經濟誘因解決污染之原則。未來環境管制的手段應逐步往「受益者付費(或上游業者付費)」來推動,進一步讓企業、廠商也能被要求達到「減污」的行動。推展如此的制度,才能真正促成環境保護的確實成效。

真正解決污染!

為了減緩環境氣候變遷,國家制定政策訴求減低污染排放,如徵收環境稅,或以碳稅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但可達降低環境污染、增進環境效益外,這些政策如通過增加收益的措施來實施,還可進一步減少稅制成本,達到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s)效果,成功將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或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失內部化,用以增進環境效益,並同時降低個人所得稅及提升就業率。

但污染者付費的觀念並非完美無缺,《生活經濟學》的作者西村和雄提及「邊際效用遞減法則」可以提供進一步的省思,「初次消費某樣東西的時候,得到的滿足度(效用)較高,然而,隨著消費量的增加,其後追加的消費所得到的滿足度(邊際效用),則會越來越少。」例如初期徵收空污費時,所造成之環境邊際效用較大,經過一段時間,若仍維持或降低費率,則環境效益會出現逐漸下降的景況,需加以注意。

「污染者付費」原則下的環境稅與各項污染防制(治)費的設計,與國家的經濟結構、就業機會、通貨膨脹、公共資金的邊際成本、資金可獲得性、稅制規定等相關配套措施習習相關。對於環境稅制的推動,與現行的稅制間,更需要細緻完善的考量與執行。近日的國際趨勢上亦積極以經濟工具輔以法律工具來解決環境問題,如歐洲各國逐步開徵污染稅、能源稅、生態稅等、日本法則有環境(污染)課賦金等。而朝向源頭減污、製造者延伸責任等理念,與帶動高耗能、高污染產業轉型為新能源、高價值產業,更是「污染者付費」原則下,所意預達到的減少污染來源、防止污染擴張的單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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