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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生物安全議定書探討:國際間目前的發展近況,及台灣的自我定位

2000年07月06日
作者:蘇聖華 密西根州立大學, 公園遊憩與自然資源規劃管理碩士

此次於2000年五月聯合國在肯亞首都--奈洛比(Nairobi, Kenya)召開的第五屆生物多樣性公約會議,頗受舉世矚目。 由來自超過170個國家的政府代表, 非政府組織, 環保團體, 原住民團體, 觀察員等共約1700人與會。

所討論的議題相當廣泛,從全球生態体系完整性的保育,到基因產權與利益共享,到原住民傳統知識及其智慧財產權的維護,到如何落實生物多樣性的維護等多項大型議題。

其中在這次的大會中有一個重要的議程:即在1999年2月間於哥倫比亞,各締約國所形成共識的喀他基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Ca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將在這次肯亞的公約會議中交由各締約國簽署。 雖然此簽署動作在2000年5月22日由歐盟代表同意正式簽署後達到最高潮,但此動作在落實生物多樣性的保育上是否只是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呢? 儘管此法案的簽署生效, 對於確保開發中國家在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及其永續利用,及該區域人民的健康安全保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具。但若說它可以真正落實在開發中國家之間,則不免讓人有極大的問號?

首先讓我們先來瞭解何謂生物安全議定書( Ca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此議定書乃是依照1995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各締約國的決議要求所衍生出來的。目的在規定適當程序,安全轉讓,處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LMOs)。在五年間(1995~1999)經由六次的討論,終於在1999年2月於哥倫比亞形成最後共識。其具体重點為:避免生物科技發展過程中,任何改性活生物体對於生物多樣性的維護,甚至對於人類生命健康所可能造成的危害,這其中包括了對於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轉移(輸出入)提出規範設限。

* 所謂的改性活生物体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LMOs):是指任何藉由現代生物科技而改變 或創新其原有基因組合的所有活生物体。換句話說,這些生物体不僅指那些單純的改變其外觀上的特徵或性別,還包括了在微觀上,經由人工技術造成其基因上的改變。

要落實此議定書的規範,首先即面臨二大問題。第一,確認上的困難性。 要如何判斷出該改性活生物体是否對生物環境或人類健康有潛在危險性是極困難的工作。第二,隨之而來的龐大財務經費支出。在議定書中第15,16條中指出,不論是輸出或輸入的締約國須依規定執行風險評估,「以期確定該改性活生物体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及其永續利用的不利影響,及對人類健康造成的風險」。同時,在第16條亦說明「締約國應制定適宜的機制,以期能管理和控制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處理和越境轉移而構成的各種風險」。要確實能執行上述所說的,則一個國家須要有一批學有專精的專家才有可能進行這類的風險評估。各式科學家如生化,分子及基因工程,生物工程及畜牧育種等領域……都是要必備的人力。這代表著該國須投入大量的資金及精力去建構一個既深且廣的生物科技領域的研究與發展。簡短來說,生物安全議定書要能落實生效,仰賴於一個國家要有能力作出對 "所謂改性活生物体的本質及其相關的生物科技製程" 的科學分析。

然而,很多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 的經濟並不足以支援如此沉重的生物研究工作,此外,在現有的人力基礎上,更缺乏學有專精的生物科技團隊。以這次大會主辦國--肯亞, 所處的地區來說,整個非洲或許只有極少數幾個國家,如南非,埃及,辛巴威等三個國家有足夠經濟上及研究上的能力去實施此議定書的條約內容。事實上很多發展中國家代表其實也承認,即使他們簽署了該議定書,他們的國家亦恐怕將無能為力去落實它。除了專業的科學研究團隊外,簽署議定書之各締約國亦須具備處理與生物科技相關性法令,資料庫處理及行政組織架構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正如議定書內容指出 「每一締約方案指定一個國家聯絡單位,負責代表締約方與秘書處進行聯繫。每一締約方還應指定一個或數個國家主管部門,負責行使本議定書所規定的行政職能」。

從以上看來,此生物安全議定書眼前好像困難重重,難以真正落實各國之間。而台灣由於國際地位的關係,無法成為正式的結盟締約國,但因為這樣的情況,台灣是否就可以置身事外於國際之間目前的發展近況呢? 當然不是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其主要規範內容,就是為避免生物科技發展過程中,改性活生物体對人類或自然環境的不利影響。所以須要整合科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家共同來研究一生物科技什麼可做,什麼不能做。目前的生物科技發展可謂一日千里,前景大好。尤其才在幾天前,科學家已對人類基因序列之謎獲致重大突破,生物科技研究領域可說是 21世紀最閃耀的科學。 但同時人類亦須小心,不能放任其如脫疆野馬,毫無節制,破壞大自然間千百萬年來的次序及法則。誠如台大教授林曜松所言,假定台灣要發展生物科技就必須依循世界的標準與規定。若不做,比如議定書第24條所言,改性活生物体若必須輸出入非締約國 (即台灣),則必須符合本議定書的規範。若台灣不弄清楚其中的規定,不但會影響我們的科技產業。而我們也可能因輸出入而受制裁。在生物安全議定書巳進入簽署階段之際,台灣應把握時間研究因應之道。以上是筆者認為參加此次第五屆生物多樣性公約會議,就此生物安全的議題上,為因應國際間生物多樣性公約,台灣應立即進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