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海灘」遭判決拍攝過程破壞環保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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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海灘」遭判決拍攝過程破壞環保

2006年12月02日
摘錄自12月1日中央社曼谷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泰國高等法院針對甲米府控告電影「海灘」拍攝過程危害環境一案,判決「海灘」敗訴,並且要求民事法院估算PP島海灘因為「海灘」電影拍攝而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電影公司必須負責恢復海灘的原貌。

這起訴訟案是在1999年由甲米府與相關單位聯合向法院提告,指控李奧納多主演的電影「海灘」,在拍攝期間破壞PP島的馬雅(Maya)海灘,違反環保法與國家公園法,提告的對象包括了當時的農業部長彭波(Pongpol Adireksarn)、皇家林業局,以及負責拍攝該片的桑塔國際製片公司與二十世紀福斯公司,並要求法院禁止在海灘拍攝電影,同時恢復馬雅海灘的原狀。事實上,在提起訴訟的當年,一審法官就曾經以該片已經拍攝完成而駁回這起訴訟,但隨後甲米府官方在2002年又提起上訴,而隨著高等法院判決,民事法庭也決定將在2007年一月舉辦公聽會,以鑑定海灘恢復原狀的估價,並且向被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