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風景名勝區條例:核心風景區亂建可罰百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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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風景名勝區條例:核心風景區亂建可罰百萬

2006年12月08日
摘錄自12月7日人民網江西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江西省建設部門日前透露,江西正式施行的「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江西省核心景區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物。

條例中規定,在風景名勝區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設施的﹔在核心景區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江西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並將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處以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

據悉,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涉及許多部門,包括建設部門、水利部門、林業部門等,單靠旅游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因此,今後江西旅遊部門將聯手其他部門共同經營管理好風景名勝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