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陣賣花發傳單 北市元月開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車陣賣花發傳單 北市元月開罰

2006年12月26日
摘錄自12月26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賣玉蘭花的、發傳單的民眾經常穿梭在車道中,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將從96年1月1日開始,禁止有關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及販售等行為,違者將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北市交大大隊長陳銘政指出,在車道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販賣等行為,不僅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更是有礙觀瞻,這種行為已經影響到用路人,警方一定會確實執行查察。

北市警局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進行全面的宣導勸阻,並自96年1月1日起,嚴正執法。一經發現違規者,會先進行勸離,若不服才會開罰,並以行為人為處罰。

主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94年12月28日在立法院修正通過,並分為2階段施行;第2階段從96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在車道或在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等行為,已明定於處罰條例第83條第1款禁止規範,連同該條例第2款在車道上販售物品,均屬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