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狩獵是特定族群的「傳統文化」,依然難窺人類社會演進之全豹。究實而言,何嘗有一族群,不曾經歷狩獵採集、茹毛飲血的歲月?然而「傳統文化」必須與時俱進,力求趨近人道精神,這是族群內部良心人士責無旁貸的事。其他族群人士一旦置喙,容易被煽動起同讎敵愾的族群情緒,卒至焦點全盤模糊。
任何一種殺戮,都會給有感知力的生命帶來痛苦與傷害。因此,要筆者說出「贊成狩獵」的話,殊為困難。我們只能同情理解:人們受限於環境因緣,容或需要「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要求山的子民全面禁獵,就如要求海的子民全面禁漁一般,實屬奢求。職是之故,筆者不會跑到漁村去抗議漁民捕魚,也不會跑到市場去抗議肉販賣肉,自亦不會跑到山林部落去抗議原民狩獵。
更何況,我們既不可能要求天下素食,則依市場供需法則,自必會有一群人從事與「殺生」相關的行業,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此依佛法以觀,「不殺生」之規範,我們只能「中道而行」,亦即:在有限的因緣條件之下,盡己所能以護念生靈,而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禁制殺生」。
然而殺戮行為在文明社會中,即使不得已為之,總是對受戮生命抱持「哀矜而勿喜」的憐憫之心;由於殺戮易增暴戾不祥之氣,因此常被謹慎地放在隱晦的處所(如刑場或屠宰場)或蕭瑟的時節(如清晨或秋季)以進行之。動物保護法無法規定「不得宰殺動物」,卻明文規定「不得公開宰殺動物」,原因在此。
「狩獵」這種殺戮行為,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往往因其被視作某些族群的「傳統文化」,而相形淡化了它血腥的一面,甚至成了炫耀雄性暴力的「賣點」,這就令人對受戮生命「哀矜勿喜」的感覺益形鈍化。此從媒體在刊載(公開射獵或宰殺野生動物的)血腥畫面時,百無避忌,可見一斑。
狩獵在台灣,從原民果腹需求、祭祀需要的「傳統文化」,一轉而訴諸全民的旅遊娛樂、商業賣點,何以如此每下愈況?原因是,殺戮行為被美化了,人們的感官被血腥畫面刺激到麻木了,對受苦生命,也就少了份「哀矜勿喜」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