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0日
摘錄自2017年9月19日蘋果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能源局規定離岸風機開發案的開發業者,必須在年底前通過環評,否則收回風機潛力場址,綠能開發「壓力」轉到環保署的審查作業,引發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日前不滿砲轟拒收新送審案件。
能源局長林全能今(19日)對此回應,今年底潛力場址的期限到後,會立刻啟動第三階段的區塊開發,屆時未完成環評審查的風機案還是可以申請區段開發,不需要重作環評。能源局訂定的離岸風機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示範階段,第二階段則是潛力場址作業階段,由業者主動在公告海域內進行水文、風能可行性評估,向地方政府提案,只要環評通過,即給予在該海域有「獨家開發權」,最後階段為區塊開發,由政府將剩下的場址整理,進行整體招商或是競標來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