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貓未取得許可證 2018年10月將開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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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貓未取得許可證 2018年10月將開罰

2017年11月16日
摘錄自2017年11月16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市動保處發新聞稿表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2017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訂,把貓納入特定寵物,同時修正申請條件以及飼養設施等規範。

動保處表示,過去只有經營狗繁殖、買賣、寄養須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近年飼養貓數量大幅增加,修法把貓納入特定寵物,販售行為及經營旅館業者都須遵守動保法規範。

動保處統計,台北市經營貓旅館及買賣的業者有30家到40家,須遵守新管理辦法規定,在2018年10月17日前完成申請,且貓狗的管理方式、飼養設施規格等皆重新認定並分開表列。 產業保育組代理組長林立容表示,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法後,給業者一年緩衝期,若飼養貓業者2018年10月17日前未完成申請許可證,就視為無照經營,可依違反動保法,處業者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止營業,若持續營業就按次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