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山生態文史聯盟:請柯文哲立即撤銷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開發許可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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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山生態文史聯盟:請柯文哲立即撤銷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開發許可

2018年03月16日
作者: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四年前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大弊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恣意濫用而違法」,應懲處失職人員,反而違法偽稱最高行政法院要求開發單位補正即可。此案超過五大弊案的總和,草山生態文史聯盟要求柯文哲市長應立即依判決撤銷開發許可,懲處失職人員,移送違法開發法辦。

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開發。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提供。

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開發。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提供。

依最高法院判決主文,六之六開發案,台北市政府「欠缺理由之環評審查結論,即屬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同時判決書第五段,最高行政法院明示依環評法第16、17、23條,「可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於必要時自行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開發單位不遵行者,其負責人並應負一定之刑事責任。開發單位經主管機關受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處分者,應於恢復實施開發行為前,檢具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請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不合格者,不得恢復實施開發行為。在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期間,為防止環境影響之程度、範圍擴大,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依據相關法令要求開發單位進行復整改善及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者,主管機關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 許可。」

簡言之,上述是台北市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所以違法,按照法院判決,柯文哲應立即進行兩件工作:

一、追究過去違法相關人員,予以懲處,並修訂內規,以免此事件重演,這在行政程序法中多有述明,不再贅述。

二、對於已經違法的開發案,要依法追訴開發案負責人,以及市府相關違法失職人員的刑事責任,並要求其復整改善及應急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不遵行者,主管機關(環保局)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發局)廢止其許可。法院在2014年2月判決,至今已四年,皆無任何執法行為。

台北市政府之不作為態勢甚明,雖然判決主文述明司法機關遵重行政機關依法審查裁量判定,但台北市政府在六之六案中違法,判決書指出:「然而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情形包括:

  1. 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2. 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3.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4. 行政機關 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5.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6.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7. 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8. 行政機關之判 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例如平等原則等。

然而2014年2月台北市政府被判敗訴,在3月26日第136次環評審查委員會中,竟決議:「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請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相關作業。」

這顯然在刑法上偽造文書,因為遍查判決書,無請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相關作業,而是依法指出市府應按環評法第23條處分,以彌補過去違法造成的環境危害。此外,當時的環保局、環保局長吳盛忠又再犯下前投所述八項恣意濫用違法情事。此案討論時,相對人(即勝訴方)並無人出席,這種缺席審查,於法無當然無效,其決議亦不具行政效力。

以上都是前任市長郝龍斌、馬英九的「恣意濫用而違法」,未料柯文哲上任三年後,台北市環保局依舊沿襲前朝之胡作非為,官官相護,不以最高法院定讞之判決而行,竟以語焉不詳的一紙會議紀錄,率爾要進行「差異分析」,若進入程序補正,豈不是和前朝一樣目無法紀?

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開發。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提供。

陽明山六之六保變住開發。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提供。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