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企業排放污染就開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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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企業排放污染就開罰

2018年05月29日
摘錄自2018年5月29日三立新聞網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今(29日)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明確要求若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以致污染空氣、土壤、河川等,就負有刑責,不需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可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企業排放相關污染水體,檢察官得須具體證明「致生公共危險」,並證明其公共危險性,與人為污染有因果關係,但公共危險一詞認定較為模糊,實務運用性很低。

立委段宜康表示,過去有不少企業都被媒體報導排放有毒污染物,造成環境傷害,但最後都僅是污染但不違法,因「公共危險」沒有一定標準,其舉證困難。朝野立委也一致支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