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頒布 相關經營者須登記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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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頒布 相關經營者須登記

2007年04月09日
摘錄自2007年4月9日中國環境報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國商務部日前發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辦法已經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違反辦法中相關規定,最高可被處5000元罰款。辦法中所稱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辦法指出,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且如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