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污染案 中石化判賠1.8億定讞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戴奧辛污染案 中石化判賠1.8億定讞

2018年11月29日
摘錄自2018年11月28日公視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纏訟至今10年的中石化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求償案,最高法院判決28日出爐,中石化必須賠償400多人新台幣1.8億元定讞,而經濟部「不用賠償」。對此,中石化發表聲明,表示尊重判決,但是對結果深感遺憾,將尋求「釋憲」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審判長沈方維指出經濟部不負連帶責任,「就是不法侵害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這個部分(判決)也沒有問題,至於那個經濟部的部分,在這個企業的目的事業經營上和一般民營企業沒有兩樣,不在該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的範圍,二審認為經濟部不用負連帶責任,這點我們也認為是沒有問題的。」

律師林媗琪表示,「這個因果關係的部分舉證責任,它認為必須減輕。那第二個部分就是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受到侵害,我們認為是一個很大的突破,那將來在其他的案子也可以做為引用。但是對於經濟部不用負賠償責任的部分,我們認為很遺憾。」

判決結果出爐,律師團希望中石化能主動和律師團聯繫、履行賠償責任,否則將以強制執行方式處理。而中石化則表示,尊重判決,但是對結果深感遺憾和痛心,認為經濟部當初以各種方式隱瞞事實,不應該「免責」,未來將研究判決適用的法律,尋求聲請釋憲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