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老舊環評爭議 環評6月起納失效規定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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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老舊環評爭議 環評6月起納失效規定

2019年05月30日
摘錄自2019年5月29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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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老舊環評爭議,環保署今天(29日)表示,6月起環評案結論若為通過,將依行政程序法載明失效規定,開發單位若未施工十年,環評結論自動失效,但開發單位可提展延、最多五年。

環保署在5月10日邀集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討論「環評案件退場機制及老建環評案件監督原則」,就「環境影響評估案件退場機制」原則達成共識,並於今天環評大會上提出臨時動議宣布,6月起通過環評的環評案,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在審查結論中載明行政處分失效規定。

環保署指出,審查結論中將納入「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限期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環保署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等文字,載明環評通過後超過一定期間未施工時,審查結論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