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從行政院長林全、賴清德到現在的蘇貞昌,民間團體多次表達要儘速完成修法。立法院17日開議,由於是最後一個會期,為避免屆期不連續,長期關心礦業法修法的環保團體今(11)日赴立法院,向行政院和立法院要求務必將《礦業法》列為本會期的「最優先法案」,兌現民進黨「礦業改革」的政治承諾。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表示,蔡英文總統曾於公開場合承諾要修法,甚至表示在上個會期的臨時會就可以安排協商,不需要等到最後一會期,但蘇嘉全院長最後並沒有安排;再者,經濟委員會好不容易協商出的委員會版本,是跨黨派立委的共識,別讓「跨黨派立委們」的辛苦付諸流水。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指出,目前待協商的礦業法草案中,有許多非常重要條文,不僅回應多年來民間的訴求,也具備實質礦業改革的內涵,重點摘要如下:
一、廢除霸王條款:即礦業法第31條礦權展限原則同意、駁回需補償;第47條無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即可先使用土地。
二、資訊公開:礦業權申請、展限、礦業保留區指定、變更或解除前,相關資訊需刊登在指定網站上,且須舉辦說明會,並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參。
三、既有礦場應環評:台灣目前有168個陸地礦區,總面積高達33,854公頃,相當於1.2個台北市。其中至少有146個現役礦場,從未環評的117個,含亞泥、潤泰、....等礦場。
四、經濟效益評估報告認定不應開發時,礦業權設定不予核准。
五、使用土地應檢具礦場關閉計畫:確保礦場關閉之後,還能進行再利用規劃,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永續發展,避免礦場一但關閉後,變成「孤兒礦」或「廢棄礦」,成為政府和當地居民的心頭大患,相關復育經費還要讓全民買單。
六、保障原民權利:新礦業用地申請、礦業權展限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原基法)第21條辦理;公有土地採礦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自用或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等,已在委員會中通過,相較現行礦業法是進步許多的。
附件一、礦業法草案主要內容進度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
附件二、霸王條款新舊條文對照表_0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