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1日
摘錄自2020年5月29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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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自2016年7月1日開徵「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課徵年限4年,今年6月底將施行屆滿,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年限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礦石稅每公噸70元,礦石稅收每年開徵約9.1億元。
為此,縣議會29日三讀修正通過自治條例,此條例攸關花蓮縣政府最大筆自有財源,維持每公噸徵收新台幣70元,課徵年限從4年調為1年,議會每年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