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3日
整理:鄒敏惠(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台灣西部海域迄今已有22座離岸風電機組完工,預計2020年到2025年還會新增891組離岸風電機組,將增加海洋污染風險。海洋污染主管機關海委會海保署擬對此提出規範,日後,只要「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將視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公私場所。
海保署22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日前(6月23日)已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公私場所;同日並預告離岸風電開發商應進行保險的額度,對於離岸風電開發商納入海污法的管理將有助於降低海洋油污染高潛勢風險並維護潔淨海洋環境。
海保署於6月23日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公私場所」,據以要求開發商提送公私場所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此外,為周全完整規範,同步辦理「公私場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預告,預告期間為60天,待完成公告程序後,離岸風電開發商即可提送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予海保署進行審核作業。
海保署提醒離岸風電開發商,緊急應變計畫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範提報,需包含相關內容如警(通)報方式、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其危害之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