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政府資訊公開法催生聯盟」在立法院上個會期將屆滿時拜會國民黨黨團,希望協助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文中提及的拜會過程及內容,或許只能讓社會大眾瞭解到政府資訊公開法協商過程的鳳毛麟角,但無法觸及法案為何無法通過的真正原因。筆者為催生聯盟代表成員且為當天拜會成員之一,願意更進一步地(也更重要地)對朝野雙方在這個法案的重要衝突點提出說明,希望能讓社會大眾對法案的內容有更清楚的瞭解,進而鞭策新的立法院能站在全民及國家的福祉上,齊心齊力地來催生這個重要的民生法案。
首先,協商過程原本對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態度曖昧的國民黨黨團,雖因國民黨黨團書記長簽字而排入無需逐條表決的第9案,但之後由於政黨之間不滿彼此的杯葛各自法案,導致上一屆立法院會期結束前的「法案清倉」功虧一簣,全會期通過法案僅有56案。依照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規定,未過關法案,包含政府資訊公開法在內的諸多攸關民生的法案,都要從下屆立院重頭開始付委審查。
持平而論,政府資訊公開法沒通過,不能只怪在野黨或執政黨,應正視的是兩黨在審查法案上的惡質化。首先,在野黨雖然在政府資訊公開法遊說過程中,主動積極性不夠,但身為執政黨的民進黨也沒有盡全力去通過本法案,都是使資訊公開法無法通過立法的原因。其次,經過兩黨協商的版本,沒有將財團法人及公營事業納入應公佈的範圍,勢將成為未來推動資訊公開法的最大障礙。對於草案第四條所認定應納入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的範疇,朝野雙方有不同的看法,國民黨希望能將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捐贈的法人團體一併納入,但在協商過程中並沒有達成共識。國民黨認為涉及到公營事業的商業機密之相關資訊,自有其他條文可供引用而受到保護,至於政府所捐贈或大量補助的基金會,參雜了社會公益的形象,理應受到更嚴格的監督,而不是成為逃避預算監督的白手套。儘管在催生聯盟的洽詢下,民進黨協商代表對此亦表贊同而願全力促成,可惜最後仍因立法品質太差而功虧一簣。
此外,草案第七條關於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催生聯盟建議應加入新的條款,規範法務部的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均應設置網站公開,提供人民檢索,否則在「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下,重大案件(如涉及貪瀆或環保告發案件)可能會雷聲大雨點小,不了了之。而草案第十九條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竟多達十項,若照草案版本通過的話,政府資訊公開之實質效益仍極有限;催生聯盟也建議應明文規範政府資訊必須同時以數位化方式公開,方便人民檢索。
政府資訊公開法在新的立法院會期勢必要重頭再來,在重新審議的過程中,我們更須對此法案的本質嚴肅面對。我們要提醒的是,不管那個政黨執政,如果政府資訊沒法公開,對諸多行政原本得以順暢運作的政策、或立法原本可周詳制定的法條恐怕都會裹足不前,而無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該有的行政或立法,對台灣各政黨而言都沒有好處,遑論對台灣人民及國家的未來!所以,新會期新氣象,盼請這一屆的立法院能審慎檢視修訂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條文內容後,儘速通過立法,才是台灣人民及國家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