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06日
摘錄自2007年7月5日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新聞稿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與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人員,於今(96)年3月間執行強化稽查來路不明廢電線電纜專案計畫過程中,意外查獲王姓業者假資源回收名義,於雲林縣水林鄉偏僻地點以鹼液清洗廢電路板,現場酸鹼值濃度超過13之強鹼廢液,未經妥善收集處理即任意沿溝渠排出。
頗富心機的業者將4,000餘公斤的廢電路板隱匿藏於該村信仰中心聚興宮後方空地,業者言詞狡飾均以不瞭解法令及辯稱係從事資源回收為由意圖卸責,惟犯行經移送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因違法事證明確,經遭地檢署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於5月底提起公訴。
環保署表示,一般資源回收商常收受的回收物,如廢電腦、廢家電等資源回收物,於處理階段是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交由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業者處理,若有自行拆解、清洗等處理行為,都屬嚴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的行為,且因已涉行政刑罰規定,將遭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清除業者千萬不要貪圖一時小利或方便而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