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未切實執行環評承諾 至少罰款3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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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未切實執行環評承諾 至少罰款30萬

2007年10月31日
摘錄自2007年10月30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30日表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開發單位,常因更換相關業務人員或疏忽而未能切實執行,環保署將加強監督及宣導,違反規定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的罰款。

環境督察總隊說,需要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案,開發單位在事前都會全心全力進行環評相關事務,但一旦通過環評審查後,約有1成的開發單位逐漸疏於執行,或是更換相關業務人員而不諸法令,導致出現未切實執行環評承諾的情事。

督察總隊指出,違反環評法規定,將會被處以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款,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罰則相當嚴重,開發單位不能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