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9日
摘錄自2007年11月28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27日通過「台北市、縣一般廢棄物緊急處理互助合作協議書」草案,明訂北縣市自有焚化廠一旦遭遇緊急事故,無法收受垃圾時,可請求對方縣市協助處理。
北市環保局第四科科長盧世昌指出,合作案仍須送市議會討論,經雙方議會同意後,由雙方縣市長簽署,函請環保署備查後生效,有效期間6年,必要時可協議延長。
盧世昌強調,北縣市必須在自有焚化廠無法收受垃圾時,才能請求對方縣市,運用所屬焚化廠的餘裕量處理。目前北縣有新店、樹林、八里三座焚化廠,北市則有內湖、北投、木柵三座焚化廠,縣市各有三座,評估焚化廠「全數掛點」的機率不高,合作案算是「備而不用」。緊急處理期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展延一次,縣市處理對方廢棄物時,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處理費用及回饋金,而是要求對方焚化廠於2年內,協助處理相同重量的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