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復育小辭典:「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管理原則為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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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小辭典:「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管理原則為何?

2006年01月16日
編輯室彙編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經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禁止鑿井及抽取地下水,已登記之水權或臨時使用權,水利主管機關應予廢止。但有下列四種情形時可除外:一、 為自來水供水系統不能供應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之水源。二、 為自來水水源且無替代水源。三、 國防設施或營區、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有中斷公共給水供應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源。四、 為因應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於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指定之地點緊急鑿井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