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1月16日 編輯室彙編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分享到Twitter 編輯室彙編 根據國土復育條例的草案第一章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指地層下陷累積總量、下陷年平均速率達一定程度以上,且對防洪、排水、禦潮或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並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地區。 國土復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