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1月16日 編輯室彙編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分享到Twitter 編輯室彙編 凡是在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的山坡地上,從事農、漁、牧業的墾殖、經營或使用,都屬於超限利用。其他濫建、濫葬及開挖整地等開發使用,是違規行為,雖然不屬於「山坡地超限利用」的範疇,但是仍應依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規處罰。 國土復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