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新罰則上路 重罰不輕放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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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新罰則上路 重罰不輕放

2008年05月07日
本報2008年5月7日台北訊

重大水污染及偷排廢水事件未來將重罰不輕放!環保署新公告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上路,依比例原則,污染多重就罰多重,要一掃過去缺乏裁罰準則,導致基層執法人員在處理水污染案件時,一律處以最低罰鍰的鄉愿情形。

環保署表示,新的裁罰準則考量到污染行為的水量差異、污染物濃度、承受水體和可責程度等,運用訂定上下限的方式,漸進加重罰鍰額度,換句話說,污染者造成的污染情形越嚴重、罰鍰也越重,以符合比例原則,有效遏止惡性或重大的水污染行為。

環保署指出,水污染防治第66條之1於96年12月12日由總統修正公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污染特性和違規情節訂定裁罰準則,而依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和所得的利益,而且可以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新公告的裁罰準則就是依照上述的內容及精神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