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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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

2008年08月19日
摘錄自2008年8月18日新華網山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自2008年9月1日起,山東省對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全面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據瞭解,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山東明確表示,泰山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一律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經營者,並與經營者簽訂服務項目經營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範圍的服務項目經營權。未取得服務項目經營權的,不得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服務項目經營活動。根據規定,凡取得服務項目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招標、拍賣、掛牌的成交價款即為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