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公視監督體制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重建公視監督體制

2008年12月18日
作者:魏玓(交大傳播與科技系助理教授)、劉昌德(政大新聞系助理教授)

上周立院國民黨團黨鞭林益世立委提案,要求公共電視動支經費需經行政主管機關核可,聲稱此舉是要「監督公視」。此一提案等於是將公視改造成政府電視,違反普世公共媒體的建立精神與運作原則,除了國民黨意圖藉著這些過程上下其手,外界很難想像其他的答案,也引發公視及觀眾和民間團體的強烈抗議。

林委員提案表面上仗的是一個理由:公視應該被監督。當然!誰曰不宜?正如同民主社會裡面所有被賦予權利的公共建制,包括立法院在內,都應該有某種接受監督的機制,公視以公共預算行公共之事,又哪有不該被妥善監督的道理?問題是,林委員的提案卻給了一個謬誤的答案。行政機關經由預算箝制進行直接控制、或者國會中各政黨對預算進行政治審查,都只會掐死公共電視。

那麼,究竟怎樣的監督是合宜的?

首先,我們得確認公視的建制性質,才能合宜地談監督。公共媒體建制是當代民主國家的一個特殊設計,其目的是創造一個不為國家或私人企業所控制的公共平台,達成包括提供所有公民高品質內容服務、呈現社會和文化多樣性、以及促進政治民主等任務。因此,它既不是行政機關的一部份,不受立院直接監督;也不是私人媒體企業,所以不歸特定行政機關轄管。為了保障公共媒體的獨立自主,監督的原則和建制相對複雜,可以從三個面向來說明。

第一個面向是整體管制架構。在此一架構中,首先,除了在法律上賦予公共媒體特殊地位、明訂義務與責任之外,還需建立一套評量其內容是否履行責任的標準,包括基本普及率、及提供新聞資訊或弱勢族群服務之節目比例等相關規定。

再者,更需要設置一套監督建制,用以評估公共廣電機構的整體表現。雖然各國的方式不盡相同,但最重要的共同原則是:以事後報告和長期評估為原則,並分散監督主體,避免單一機關主控公視。以英國BBC為例,董事會為自我管制主體,傳播主管機關可提供政策建議但不介入運作;BBC董事會每年向國會提供年度報告,接受國會批評和建議;最後每隔10到15年女王會任命獨立委員會,定期重新檢討BBC的預算和任務,等於是對BBC最關鍵的考核。

第二個面向是內部稽核和組織民主。除了前述董事會作為民眾代表,負責在內部從制高位置監督公視的運作和成果,公視在營運層次尚須訂定節目製作準則、設置財務稽核單位,以及透過組織民主精神,讓公視員工適當參與決策和檢討機制;而且以上相關資訊都應向社會以及相關機關公開。

第三個面向是公民社會的參與和監督。公視負責的主要對象,其實是全體公民,但是因為公民社會缺乏跟政府、國會相應的組織和權力,需要法令設計以及公視主動建立管道來讓公民學習和參與,例如設立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的閱聽人諮詢委員會,以及其他各種節目反應調查機制。

最後,我們必須指出,要討論公共媒體功能和任務,「監督」並非是最好概念,而應是「確保」。僅僅聚焦監督,只能說是謬誤地看到硬幣的反面。硬幣的正面是,必須提供公視足夠資源,特別是穩定經費使其得以妥善運作。要確保公共媒體發揮應有的積極功能,保障跟監督同樣重要,保障與監督並行,才是認真看待公共媒體之道。

※本文轉載自2008年12月17日中國時報